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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號
《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林 鐸
2016年12月28日
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
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生產(chǎn)、銷售、登記和道路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jīng)費。
第四條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生產(chǎn)企業(yè)及其產(chǎn)品的行業(yè)管理。
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生產(chǎn)質(zhì)量的監(jiān)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環(huán)境保護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處置等監(jiān)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發(fā)展與改革、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生產(chǎn)、銷售管理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chǎn)品目錄管理制度。產(chǎn)品目錄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省公安部門會同省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編制。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chǎn)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產(chǎn)品。
第六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ㄒ唬┢囱b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ǘ┰陔妱幼孕熊嚒埣踩藱C動輪椅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ㄈ┎鸪蛘吒膭与妱幼孕熊嚒埣踩藱C動輪椅車的限速裝置;
?。ㄋ模┢渌碾妱幼孕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型技術參數(shù)和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產(chǎn)品目錄。
第八條 對違法生產(chǎn)、銷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chǎn)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zhì)的單位集中處置。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chǎn)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zhì)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chǎn)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納入產(chǎn)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驗車輛:
?。ㄒ唬┸囕v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徿嚢l(fā)票或者車輛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ㄈ┸囕v出廠合格證明。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注冊登記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還應當提交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三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符合登記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核發(fā)號牌、行駛證。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十四條 已領取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30日內(nèi)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ǘ┸囕v號牌、行駛證丟失、損壞的;
(三)車輛所有人的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動的;
?。ㄋ模┮蛸|(zhì)量問題退換車輛的;
?。ㄎ澹┸囕v滅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渌枰怯浀那樾?。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受讓人應當提交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車輛相關登記的,還應當同時提供委托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由省公安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免收工本費,工本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支。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申請表格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簡化辦理程序,為群眾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和執(zhí)勤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向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宣傳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公安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駕駛人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駛人年滿16周歲;
?。ǘ┰诜菣C動車道內(nèi)行駛,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1.5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路面寬度不超過2.2米的范圍內(nèi)通行;
?。ㄈ┎坏媚嫦蛐旭?;
?。ㄋ模┎坏民側虢雇ㄐ械膮^(qū)域;
?。ㄎ澹┎坏贸^規(guī)定的最高時速;
?。┬薪?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
(七)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行駛;
?。ò耍┺D彎前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未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伸手示意;
?。ň牛┎坏民{駛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十)不得醉酒后駕駛;
?。ㄊ唬┎坏迷诘缆飞蠈W習駕駛;
(十二)非下肢殘障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二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車站、醫(yī)院、學校、商場、集貿(mào)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場地。
第二十五條鼓勵車輛所有人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投保相關保險。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規(guī)定的,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ㄒ唬{駛應當注冊登記而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50元罰款;
?。ǘ{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50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的,予以收繳,處200元罰款;
(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jīng)購買,但因未納入產(chǎn)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nèi),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臨時號牌和行駛證,其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具體臨時通行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jīng)購買,但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的電動三輪車,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