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傾銷協(xié)議概述
- 時間: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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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是WTO允許的世界各國均可采用的維護公平貿易秩序,抵制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傾銷法律已成為WTO成員方貿易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WTO反傾銷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有:
一、傾銷的確定
傾銷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一國家或地區(qū),從而給進口國國內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二、損害的確定
損害應根據(jù)確鑿的證據(jù)確定,主要從兩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shù)量及其結果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造成的影響;二是這些進口產品對國內該相同產品生產商造成的后續(xù)沖擊程度。
三、反傾銷的調查程序
1、申請的提出
反傾銷調查從國內產業(yè)的全部生產或合計總產量占大部分的國內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開始,申請的內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國內生產商聲稱存在傾銷的事實;(2)該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yè)相同產品造成的損害;(3)傾銷產品與聲稱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申請人的身份以及申請人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shù)量的綜述;(5)該產品在原產地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資料;(6)所聲稱傾銷進口產品數(shù)量發(fā)展變化的資料,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yè)造成后續(xù)沖擊程度的資料,表明有關影響國內產業(yè)狀況的有關因素和指數(shù)。
2、進口國當局立案審查和公告
當局應審查申請書所提供的證據(jù)準確性和充分性,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發(fā)起反傾銷調查。如果申請受到國內生產商的支持,其集體產量構成了國內產業(yè)相同產品生產商全部產量的50%以上,則被視為“由國內產業(yè)或者代表國內產業(yè)”提出的申請。如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yè)相同產品全部生產量的25%,則調查不應發(fā)起。
當反傾銷有充分證據(jù)提起時,當局應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內容:(1)出口國名稱和涉及的產品;(2)開始調查的日期;(3)申請書聲稱傾銷的證據(jù);(4)導致產生聲稱損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說明;(5)指明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及其住址;(6)允許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公開陳述其觀點的時間限制。
3、反傾銷調查過程
一旦調查開始,當局應將國內產業(yè)的生產商提出的申請全文提供給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員方當局,并應在受到要求時,向其他有關的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供。
在調查過程中,有關當局作出存在傾銷的最初裁決,并且斷定采取臨時措施對防止調查期間發(fā)生損害是必須的,可采取臨時措施。臨時措施有兩種:一是征收反傾銷臨時稅,時間一般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如需延長,也不得超過9個月;二是提供擔保,即出口商支付現(xiàn)金或保證金,其數(shù)額相等于臨時預計的反傾銷稅。臨時措施應從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當出口商以價格承諾方式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地區(qū)出口,從而使當局對傾銷有害結果影響的消除感到滿意時,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停止或終止。否則,可立即采取臨時措施。
4、裁決
反傾銷調查的結局就是依據(jù)傾銷是否存在,是否構成對國內產業(yè)的影響作出最終裁決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終裁決的方式即根據(jù)傾銷的幅度和影響征收反傾銷稅。如決定征收反傾銷稅,還應公布各涉訟出口商、生產商出口產品應征收的反傾銷稅額或稅率。
5、行政復審
在任何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審查要求,并提交了認為十分必要的確定資料時,或者征收反傾銷稅已過了一段合理的期限,當局應對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時進行。行政復審一般應在12個月內結束。
四、反傾銷機構
WTO建立了由成員方代表組成的反傾銷實施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經選舉產生,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委員會履行反傾銷協(xié)議或成員方授予的職責,組織成員方之間的磋商。WTO秘書處同時也是反傾銷實施委員會的秘書處。各成員方應盡快向委員會報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傾銷行動。各成員方還應通知委員會,其國內由哪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反傾銷調查以及該調查的國內程序。
五、爭議解決
成員方之間涉及傾銷與反傾銷而產生的爭議,可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其主要爭議包括:(1)成員方認為進口成員方實施反傾銷措施影響其直接或間接利益;(2)一成員方認為進口成員方的反傾銷措施妨礙了WTO反傾銷協(xié)議目標的實施;并且經協(xié)商未達成滿意的結果;(3)一成員方認為進口成員方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違反了WTO反傾銷協(xié)議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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