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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fā)〔2021〕10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7年7月印發(fā)的《甘肅省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甘政辦發(fā)〔2017〕121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甘肅省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學有效防范應對地質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甘肅省地質環(huán)境保護條例》《甘肅省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鄰省發(fā)生突發(fā)地質災害波及我省的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牢固樹立“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重要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地質災害重大風險,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堅持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應急工作體制,分級負責、上下聯動,及時高效應對處置地質災害。
(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專業(yè)力量,精準研判,科學決策,快速反應,提升地質災害應對指揮能力和科學水平。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設立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省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常務副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和省軍區(qū)戰(zhàn)備建設局、武警甘肅省總隊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省廣電局、省鄉(xiāng)村振興局、省糧食和儲備局、民航甘肅監(jiān)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甘肅銀保監(jiān)局、中鐵蘭州局集團公司、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中石油甘肅銷售公司、中石化甘肅石油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省應急廳廳長兼任主任,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省自然資源廳分管副廳長兼任副主任。
重大及以上地質災害發(fā)生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軍區(qū)、武警甘肅省總隊。
主要職責: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匯總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等信息和應對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承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有關會議、活動等。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軍區(qū)、武警甘肅省總隊、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及專業(yè)救援隊伍、民間救援力量。
主要職責:制定搶險救援行動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指導受災地區(qū)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fā)生。
(3)搶險技術組
牽頭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參加單位:省教育廳、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
主要職責:做好災情調查、險情動態(tài)監(jiān)測與處置、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會商研判,提出應急處置的措施及建議;開展災害點及周邊隱患點排查巡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jiān)測預警;開展水情、汛情和氣象監(jiān)測,及時發(fā)布風險預警;開展生態(tài)環(huán)境監(jiān)測,及時提供環(huán)境監(jiān)測信息。
(4)群眾生活保障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工信廳、省商務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糧食和儲備局。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及相關資金、物資保障措施,指導受災地區(qū)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生產、調集、轉運救災物資,保障受災地區(qū)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統籌安排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參與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5)醫(yī)療救治和衛(wèi)生防疫組
牽頭單位:省衛(wèi)生健康委。
參加單位:省農業(yè)農村廳。
主要職責:組派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隊伍,調集醫(y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救治、轉移受傷人員,檢查、監(jiān)測受災地區(qū)飲用水源、食品等,做好衛(wèi)生防疫工作。
(6)交通運輸保障組
牽頭單位:省交通運輸廳。
參加單位: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軍區(qū)、武警甘肅省總隊、民航甘肅監(jiān)管局、中鐵蘭州局集團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搶修維護機場、鐵路、公路、碼頭等交通運輸設施;制定救援隊伍、設備、物資運送方案,協調運力,優(yōu)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基本生活物資的運輸需要,配合開展受災群眾和傷病員的應急轉移;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協調省內外有關交通設施搶險救援隊伍、交通運輸隊伍參加搶險救援。
(7)基礎設施保障組
牽頭單位:省發(fā)展改革委。
參加單位: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中石油甘肅銷售公司、中石化甘肅石油分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搶修維護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調度應急通信、供電設備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通信暢通、電力供應正常。
(8)調查評估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yè)農村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鄉(xiāng)村振興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主要職責:做好險情、災情信息收集、統計、核查和上報工作;開展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及災后群眾救助情況評估。
(9)社會治安組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參加單位:武警甘肅省總隊。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受災地區(qū)加強治安管理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乘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制造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
(10)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
參加單位: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衛(wèi)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主要職責:做好險情、災情信息發(fā)布和應對處置新聞報道等工作。
重大及以上突發(fā)地質災害發(fā)生后,成立省地質災害應急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和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F場指揮部總指揮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省委、省政府指定專人擔任,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按照任務分工開展相關工作。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指揮部自動撤銷。
2.2 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qū))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監(jiān)測預警體系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風險調查,完善群測群防和專業(yè)監(jiān)測預警網絡,提升地質災害和災害鏈的早期識別、監(jiān)測預警能力,定期開展地質災害巡查檢查。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有關技術單位進行地質災害趨勢分析預測,指導做好全省群測群防和專業(yè)監(jiān)測預警網絡建設,開展地質災害風險分析與評估。
3.1.2 建立隱患排查機制
縣(市、區(qū))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重點時段、重點區(qū)域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將已發(fā)現的隱患點納入管理臺賬,分類采取監(jiān)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凍融期及汛期前,組織自然資源、住建、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責任單位,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每處地質災害危險點劃定危險區(qū),并予以公告,在危險區(qū)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明確監(jiān)測單位和監(jiān)測人員以及發(fā)現險情后的報警方式、撤離路線。
3.2 預報預警機制
3.2.1 預報預警體系
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形成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網絡。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密切合作,加強險情、災情和汛情、雨情等監(jiān)測預警信息共享。
3.2.2 預報預警級別
根據氣象和地質環(huán)境因素預測地質災害發(fā)生風險大小程度,對可能發(fā)生地質災害的相關區(qū)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fā)生的時間、空間范圍及風險等級等。
3.2.3 預報預警信息發(fā)布
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電視、廣播、短信、微信、網站及突發(fā)事件預警信息發(fā)布系統等渠道,向預警區(qū)域內的防災減災責任人、監(jiān)測人和區(qū)域內群眾及時發(fā)送預報預警信息。
3.2.4 預警響應
預警響應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風險級別確定。
(1)藍色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等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大預警區(qū)域內地質災害巡查監(jiān)測力度。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對地質災害準備工作。
(2)黃色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等部門加強雨情、水情動態(tài)監(jiān)測,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地質災害防御,開展24小時巡查監(jiān)測。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3)橙色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等部門加密監(jiān)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按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御工作。必要時,由當地政府組織受威脅人員緊急轉移避讓。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研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tài)。
(4)紅色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等部門實時監(jiān)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御工作,及時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實施危險區(qū)域管控。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動態(tài)會商研判地質災害趨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駐預警區(qū),隨時準備搶險救援。
預警響應視氣象條件以及實時監(jiān)測情況動態(tài)調整,可逐步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警時限未再發(fā)布新的預警信息,預警響應自動終止。
3.2.5 險情處置
按照威脅人員數量、潛在經濟損失大小,地質災害險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
(2)重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鐵路主要干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的地質災害險情。
(3)較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4)一般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險情信息,組織專業(yè)技術隊伍開展現場調查,根據地質災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穩(wěn)定性、影響因素和發(fā)展趨勢,分析研判地質災害險情級別,并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及時按程序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根據險情實際,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視情組織轉移群眾、避險疏散,實施危險區(qū)域管控。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 應急處置
4.1 災情分級
按照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地質災害災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2)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較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一般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2 信息報告
4.2.1 速報
災害發(fā)生地政府應及時將險情、災情及其發(fā)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政府。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險情、災情信息后,應互相通報。
發(fā)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后,當地市(州)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告省應急廳。省應急廳在接報后,應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并通報省自然資源廳。
發(fā)生涉及人員傷亡的較大和一般地質災害后,當地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告省應急廳。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fā)生時間、地點、類型、災害體的規(guī)模、傷亡人數、初判經濟損失、可能的誘發(fā)因素和發(fā)展趨勢及先期處置情況等。
4.2.2 續(xù)報和終報
根據地質災害發(fā)展變化及應對處置進展,及時做好有關情況續(xù)報和終報工作。
續(xù)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型、災害體的規(guī)模、可能的誘發(fā)因素和發(fā)展趨勢、周邊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受災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災害造成的死亡、失蹤、受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或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 先期處置
災害發(fā)生地縣(市、區(qū))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qū)居委會)及有關責任單位發(fā)現或接報險情、災情后,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劃定危險區(qū)、設立警示標志、封鎖進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4.4 分級應對
發(fā)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應對處置;發(fā)生較大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市(州)政府負責應對處置;發(fā)生一般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縣(市、區(qū))政府負責應對處置。涉及跨行政區(qū)域的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上一級政府統籌協調,受災地區(qū)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當地質災害超出當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處置。
4.5 應急響應條件
省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其中,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省政府同意后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
(1)在單體或群發(fā)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①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fā)生社會關注度特別高、危害特別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2)在單體或群發(fā)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①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鐵路主要干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fā)生社會關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3)在單體或群發(fā)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①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fā)生社會關注度較高、危害大、造成較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4)在單體或群發(fā)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①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fā)生社會關注、危害較大、造成一定損失的地質災害。
各地可參照省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啟動條件。
地質災害發(fā)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和其他特殊地區(qū),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險情、災情發(fā)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6 響應措施
4.6.1 省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后,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災情報告。立即向國務院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報告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
(2)靠前指揮。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和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3)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指導受災地區(qū)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工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集中安置點,妥善安置受災群眾;設立救災物資集中接收點,統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折疊床等生活物資,發(fā)放救災物資,保障災區(qū)急需生活物資供應和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災情。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通過災情上報系統收集人員傷亡、房屋倒塌、社會影響等災情信息;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迅速摸排本行業(yè)本領域受災情況,及時報告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綜合研判。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綜合分析研判地質災害發(fā)展趨勢,開展現場應急調查及周邊隱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災情,研究應對處置措施。
(6)派遣救援隊伍。根據災情研判和救災實際需要,協調調度有關救援隊伍赴災區(qū)搶險救援,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傷員救治、受災群眾安置等工作。
(7)實施交通管制。對通往災區(qū)的主要通道實施交通管制,優(yōu)先保證搶險救援、醫(yī)療衛(wèi)生、救災物資車輛和轉送危重傷員、受災群眾車輛進出災區(qū),分流非必要的人員車輛進入災區(qū)。
(8)開展醫(yī)療救治。派遣醫(yī)療緊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qū)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戰(zhàn)地醫(yī)院或醫(y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大對災區(qū)救護車、醫(y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等醫(yī)療物資的調度供應,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醫(yī)治;組織心理咨詢專家開展災后心理援助;及時組織衛(wèi)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qū)開展衛(wèi)生消殺和疫情防控工作。
(9)維護搶修基礎設施。搶修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和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10)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災區(qū)治安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安全保衛(wèi)工作,依法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
(11)加強新聞宣傳。及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有序做好險情、災情信息發(fā)布和應對處置新聞報道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12)災情核查與統計。開展災情核查,對受災情況進行評估和匯總統計。
(13)涉外事務管理。妥善轉移安置在災區(qū)工作和旅游的國(境)外人員,做好國(境)外捐贈物資款項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14)生產生活恢復。指導受災地區(qū)采取措施減少災害影響,開展救災救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6.2 省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后,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省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6.3 省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后,在受災地區(qū)市(州)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市(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及時收集上報災情,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yī)療救治、受災群眾安置、基礎設施維護搶修、次生災害防范等工作。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幫助市(州)開展應急處置,并根據災區(qū)需求給予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支援。
地質災害超出當地市(州)黨委和政府應對能力時,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災情和社會影響等情況向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報告,按程序報請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4.6.4 省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啟動省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后,在受災地區(qū)縣(市、區(qū))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縣(市、區(qū))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y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次生災害防范等工作。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qū)開展應急處置。
4.7 響應終止
當地質災害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受災群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qū)群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qū)生產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應急響應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由應急處置階段轉入恢復重建階段。
5 災后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災害發(fā)生地政府對突發(fā)地質災害中的傷亡人員、應對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按照規(guī)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關部門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做好現場消毒、疫情預防工作。保險機構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參保理賠工作。
5.2 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結束后,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并會同受災地區(qū)市(州)、縣(市、區(qū))政府,對地質災害的類型、成因、性質、規(guī)模、災害損失等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報告。較大、一般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結束后,由市(州)、縣(市、區(qū))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3 恢復重建
5.3.1 恢復重建規(guī)劃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發(fā)生后,省政府按照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的部署要求,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重大、較大、一般地質災害發(fā)生后,按照分級應對的原則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發(fā)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和受災地區(qū)市(州)政府組織編制或指導受災地區(qū)政府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按程序組建災后恢復重建指導協調小組,研究解決恢復重建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5.3.2 恢復重建實施
受災地區(qū)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有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后恢復重建規(guī)劃的組織實施給予指導。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本行業(yè)本領域專業(yè)救援隊伍建設。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社區(qū)建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為地質災害應對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6.2 物資裝備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各自職責任務,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資采購、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機制,保障地質災害應對處置所需監(jiān)測預警、應急通信、工程搶險、生活救助、人員防護等物資裝備的有效供應。
6.3 資金保障
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和救援、救災補助等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啟動省級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的,根據市(州)、縣(市、區(qū))政府請求,省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6.4 監(jiān)督檢查
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保障的經驗教訓,提升應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與修訂
省應急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部門編制本預案,建立預案評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市(州)、縣(市、區(qū))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突發(f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 宣傳培訓與演練
7.2.1 宣傳培訓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guī)和突發(fā)地質災害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2.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fā)地質災害預案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采取實戰(zhàn)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上年度發(fā)生較大以上地質災害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
如預案發(fā)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群發(fā)性地質災害:在一定區(qū)域一定時間段內,同一主要致災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發(fā)的多處(起)或多種地質災害。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產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潛在經濟損失:地質災害險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經濟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