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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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蘭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和建設項目條件;
????(二)審批招標和非招標申請書;
????(三)審批招標文件,審核投標單位;
????(四)審核評標組織和評標定標辦法;
????(五)審定標底;
????(六)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活動;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九)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十)監(jiān)督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履行。
????縣(區(qū)) 招標辦在市招標辦的業(yè)務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縣(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要協(xié)同市建委做好本部門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
????第三章??申請
????第七條??工程造價在5O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向招標辦提出非招標申請;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企業(yè)。
????招標辦應在5日內對建設單位的申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八條??提出申請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自行立項計劃;
????(二)概算已經批準;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已取得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現(xiàn)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九條??建設單位實施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已在市建委登記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四章??招標
第十條??建設單位作為投資責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國家建設部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選擇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guī)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一條??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辦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施工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招標辦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第十三條 邀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組織招標工作機構;
(二)提出招標申請書, 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審;
(四)對申請投標的企業(yè)進行審查,并將篩選的投標單位名單報審;
(五)向核定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六)向邀請的各投標單位同時分發(fā)招標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八)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審;
(九)簽收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標書;
(十) 編制標底并報招標辦審定;
(十一)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二)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三) 發(fā)出經招標辦審核蓋章的中標通知書;
(十四) 同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公開招標與議標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單位向投標單位提供的說明招標意向和承諾條件的文件,是編制標底、評標定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據,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招標辦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 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批準后以書面形成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至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五章??投標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企業(yè)聯(lián)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對招標單位要求優(yōu)良的工程提出相應的優(yōu)價補差。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二)企業(yè)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shù),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
(五)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質量情況:
(七)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數(shù)額由招標單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一條??投標單位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二條??投標書須加蓋有招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三條??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標價,與投標書一并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六章??標底
第二十四條??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由招標單位在投標截至日期之后自行編制或委托在市建委登記、備案的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
第二十五條??標底內容包括工程造價、主要材料用量、工期和工程質量標準。編制標底的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同市場的實際變化相符合,對于因市場`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動,按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標底價格要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的,應增加必需的費用,工程要求優(yōu)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六條??標底必須報招標辦審定。經審定的標底須密封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七條??實行議標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參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提出意見報招標辦認可后施行。
第六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八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九條??招標單位邀請有關部門和所有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當眾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評標組織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代理招標單位)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二條??評標、定標應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對低于?,F(xiàn)報價的投標書,應慎重審查后決定取舍。
第三十三條??自開標至定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小型工程不超過10 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日。
第三十四條??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報招標辦審核蓋章后發(fā)出,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和有關部門。未中標單位應在接通知后7日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報招標辦備案。
第八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招標和非招標審批的工程,有關部門不發(fā)工程承包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不撥付施工用款,不簽證(公證)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招標辦視情節(jié)作如下處理:
(一)自行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對招標單位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責令重新招標;
(二)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己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單位已進入現(xiàn)場的,對當事雙方各處以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責令組織招標;
????(三)符合非招標工程條件而未辦理審批手續(xù)擅自開工的,對當事雙方各處以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重新審查確定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凡開標之前泄露標底的,由招標辦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如涉及中標單位的由招標辦變更中標單位或決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施工企業(yè)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行為,由招標辦責令其退出投標,對情節(jié)嚴重的并取消其半年以內參加本市施工投標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對招標(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招標辦責令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裁定有關的活動無效,重新組織。如因此而造成招標中止或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按保證金數(shù)額的2至3倍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未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該招標無效,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對招標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和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和裁決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委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和裁決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凡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和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蘭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和建設項目條件;
????(二)審批招標和非招標申請書;
????(三)審批招標文件,審核投標單位;
????(四)審核評標組織和評標定標辦法;
????(五)審定標底;
????(六)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活動;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定標結果;
????(九)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
????(十)監(jiān)督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履行。
????縣(區(qū)) 招標辦在市招標辦的業(yè)務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縣(區(qū))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按規(guī)定標準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要協(xié)同市建委做好本部門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
????第三章??申請
????第七條??工程造價在5O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向招標辦提出非招標申請;5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企業(yè)。
????招標辦應在5日內對建設單位的申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
????第八條??提出申請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自行立項計劃;
????(二)概算已經批準;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經完成,已取得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現(xiàn)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九條??建設單位實施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須委托已在市建委登記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四章??招標
第十條??建設單位作為投資責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國家建設部規(guī)定的資質標準,選擇投標單位;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guī)定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一條??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辦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施工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應報招標辦批準后方可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一般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第十三條 邀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組織招標工作機構;
(二)提出招標申請書, 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審;
(四)對申請投標的企業(yè)進行審查,并將篩選的投標單位名單報審;
(五)向核定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六)向邀請的各投標單位同時分發(fā)招標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八)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審;
(九)簽收各投標單位的投標標書;
(十) 編制標底并報招標辦審定;
(十一)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二)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三) 發(fā)出經招標辦審核蓋章的中標通知書;
(十四) 同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公開招標與議標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單位向投標單位提供的說明招標意向和承諾條件的文件,是編制標底、評標定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據,其重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由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和補充的,報招標辦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發(fā)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 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報招標辦批準后以書面形成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七條??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至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五章??投標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企業(yè)聯(lián)合體,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對招標單位要求優(yōu)良的工程提出相應的優(yōu)價補差。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二)企業(yè)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shù),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
(五)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質量情況:
(七)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須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數(shù)額由招標單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一條??投標單位應按招標單位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主要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二條??投標書須加蓋有招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投標單位應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果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第二十三條??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標價,與投標書一并密封寄送招標單位。
第六章??標底
第二十四條??工程施工招標的標底,由招標單位在投標截至日期之后自行編制或委托在市建委登記、備案的具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
第二十五條??標底內容包括工程造價、主要材料用量、工期和工程質量標準。編制標底的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guī)范,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
(三)標底價格應同市場的實際變化相符合,對于因市場`變化而引起的價格變動,按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標底價格要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招標單位要求縮短工期的,應增加必需的費用,工程要求優(yōu)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六條??標底必須報招標辦審定。經審定的標底須密封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七條??實行議標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參照上述有關規(guī)定,提出意見報招標辦認可后施行。
第六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八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jiān)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九條??招標單位邀請有關部門和所有投標單位,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應當眾宣布作廢:
(一)未密封;
(二)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鑒;
(三)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四)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評標組織由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包括由建設單位委托的代理招標單位)和建設單位邀請的有關單位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二條??評標、定標應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實績、企業(yè)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對低于?,F(xiàn)報價的投標書,應慎重審查后決定取舍。
第三十三條??自開標至定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小型工程不超過10 日,大中型工程不超過30日。
第三十四條??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7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報招標辦審核蓋章后發(fā)出,同時抄送各未中標單位和有關部門。未中標單位應在接通知后7日內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應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應報招標辦備案。
第八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招標和非招標審批的工程,有關部門不發(fā)工程承包許可證,不批準開工報告,不撥付施工用款,不簽證(公證)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招標辦視情節(jié)作如下處理:
(一)自行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對招標單位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責令重新招標;
(二)應實行招標而未招標己確定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單位已進入現(xiàn)場的,對當事雙方各處以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責令組織招標;
????(三)符合非招標工程條件而未辦理審批手續(xù)擅自開工的,對當事雙方各處以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重新審查確定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凡開標之前泄露標底的,由招標辦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如涉及中標單位的由招標辦變更中標單位或決定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施工企業(yè)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行為,由招標辦責令其退出投標,對情節(jié)嚴重的并取消其半年以內參加本市施工投標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對招標(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招標辦責令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裁定有關的活動無效,重新組織。如因此而造成招標中止或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向各投標單位按保證金數(shù)額的2至3倍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未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該招標無效,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對招標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和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和裁決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委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和裁決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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