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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6〕54號
各市、自治州、省直管縣人民政府,蘭州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現(xiàn)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與市州及省直管縣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ù思_發(fā)布)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與市州及
省直管縣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ㄒ唬┍3重斄Ω窬窒鄬Ψ€(wěn)定。增值稅中央與地方五五分享后,全省上劃中央收入由省與市縣共擔,保持省與市縣、地區(qū)之間財力格局相對穩(wěn)定,保證各級財政平穩(wěn)運行。
?。ǘ┍WC各級既得利益。以2014年為基數(shù),各級上劃中央收入通過稅收返還下達,保證既有財力不變。改革調整后,中央集中收入增量分配我省部分,主要用于對困難市縣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ㄈ┳⒅卣{動市縣積極性。適當提高市縣收入分享比例,充分調動市縣政府發(fā)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因經濟形勢變化、國家政策變動等引起的收入增減變化,按確定的收入分享比例,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
同時,在推進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收體系建設等改革過程中,做好過渡方案與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的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增值稅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二)地方分享50%部分中,原金融保險業(yè)營業(yè)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及部分分支機構繳納的營業(yè)稅分配地方部分、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筑安裝營業(yè)稅改征的增值稅為省級收入;其他增值稅省級分享15%,市州及所屬省直管縣、蘭州新區(qū)分享35%。
(三)采取基數(shù)返還方式保證各級既得利益。以2014年中央、省、市縣分享的增值稅、營業(yè)稅等為基礎,核定各級財政增值稅收入返還基數(shù)。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對財稅體制改革有關部署,研究是否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