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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5〕7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經2015年8月7日省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七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共33項,其中,行政審批調整為政府內部管理事項1項,取消部分審批內容的行政審批項目2項,合并實施行政審批項目7項,向市州下放行政審批項目3項,向市州(縣市區(qū))下放部分審批內容行政審批項目14項;市縣級部門取消行政審批項目6項。中央在甘單位第十一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2項。省級政府部門取消和調整其他事項共70項,其中,取消政府內部管理事項9項,取消部分內容的政府內部管理事項29項,下放備案制管理事項3項,下放政府內部管理事項12項,下放部分審批權限的事項10項;經省政府同意市州政府取消部分內容的政府內部管理事項3項,市州政府下放部分內容的政府內部管理事項4項。另外,經2015年6月12日省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省級政府部門新增行政審批項目共13項,其中,行政許可項目11項,涉密行政審批項目2項(不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思想認識,持續(xù)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對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要一律對應取消,對承接國務院下放新增的要明確承接主體,及時制定并公開審批要件、程序和時限,確保承接落實到位。對省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市縣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省政府各相關部門要立即停止審批,主動指導幫助下級部門盡快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具體業(yè)務,并及時開展工作,確保接得住、管得好、服務好。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國務院和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繼續(xù)審批或變相審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變相予以恢復;除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外,各級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企事業(yè)單位等行使行政審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事業(yè)單位繼續(xù)審批。今后,凡下放行政審批或權力事項,必須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下級部門意見,充分了解下級部門技術水平和硬件設施等承接條件。要研究改進監(jiān)管方式,細化完善監(jiān)管措施,依法依規(guī)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確保責任和權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監(jiān)管同步到位,促進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守法經營,使市場“活而有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行政審批或權力事項的調整,及時做好相關部門職能調整和“三定”規(guī)定的修訂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做到編隨事走、人隨編走。
附件:1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七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3項)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