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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fā)〔2014〕3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4〕5號)要求,經2014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二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共68項(其中,取消行政許可項目12項,取消部分審批內容行政許可項目2項,取消備案制管理項目1項,取消市縣級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3項;向市州、縣市區(qū)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項,下放部分審批內容行政審批項目8項;減少審批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項;新增行政許可項目31項,新增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1項,新增部分審批內容行政許可項目7項),中央在甘單位第七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共26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22項,新增行政審批項目4項)。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決定取消的項目,一律不允許再進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對新增的項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確審批責任、時限和程序,嚴格規(guī)范運行,確保無縫對接;對下放給市縣的項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切實糾正重審批、輕監(jiān)管和以審批代替監(jiān)管的問題,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依法監(jiān)管、強化服務上來。要結合當前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工作,繼續(xù)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jiān)督,依法及時公開項目核準和行政審批信息,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xù)的改革行動,以政府職能轉變的新成效,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注入新的動力和活力。
附件:1.省級政府部門第十二批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8項)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