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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號
《甘肅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13年9月22日
甘肅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jù)《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及利用公路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公路標志牌是指除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公路交通標志以外的標志標牌設施。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nèi)的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jiān)、國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規(guī)范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應當一路一規(guī)劃,明確非公路標志牌設置的地點、間距、規(guī)格、數(shù)量等。
國道、省道等干線公路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規(guī)劃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編制,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農(nóng)村公路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規(guī)劃由市(州)、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轄范圍編制。
第五條 在高速公路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經(jīng)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經(jīng)省屬市(州)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在農(nóng)村公路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由市(州)、縣(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轄范圍批準。
第六條 申請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設置內(nèi)容、地點、時間、期限等;
?。ǘ┓枪窐酥九频脑O計圖紙,包括顏色、規(guī)格、結構、材料等;
(三)安全評估報告和施工方案;
(四)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出具不用做商業(yè)用途的書面承諾。
第七條 經(jīng)營性非公路標志牌的設置許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標等方式確定。
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的設置許可按管理權限審查批準,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不得轉讓,不得擅自改作商業(yè)用途。
第八條 許可機關做出許可設置決定的,應當在做出決定10日內(nèi)與設置者簽訂非公路標志牌管理合同。
第九條 非公路標志牌許可期限不超過5年。
第十條 設置者應當按照許可的內(nèi)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擅自變更許可內(nèi)容。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完畢,許可機關應當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非公路標志牌的設計、制作和施工除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質(zhì)量標準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使用版面平順、堅固耐用、不易破損的材質(zhì);
?。ǘ┎坏檬褂门c公路標志相混淆的版面顏色及圖案;
?。ㄈ┓枪窐酥九频恼彰鞴庠床坏弥鄙浠騻壬渎访妫?/p>
?。ㄋ模┡泼娌牧稀娖岵坏迷斐尚熊囲拍炕蛘哂绊懢用裆a(chǎn)、生活。
第十二條 設置非公路標志牌不得損害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公路的安全和暢通。
在公路彎道內(nèi)側、平交叉道路附近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距離應當滿足行車視距的需要。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外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牌面不得伸進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不得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
第十三條 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qū)設置非公路標志牌,其垂直投影距公路邊溝(截水溝、邊坡)外緣應當不少于1米,并確保非公路標志牌傾倒或構件脫落時不落入公路路面。
利用跨越公路的橋梁、溝渠、管線等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應當使用獨立支撐結構,其版面下緣不得低于橋梁、溝渠、管線等設施底面標高。
第十四條 禁止在以下范圍內(nèi)設置非公路標志牌:
?。ㄒ唬┰诠仿芳纭⒐肥召M站(亭)、公路中央綠化帶內(nèi);
?。ǘ┰诠反笾袠蛄褐車?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nèi);
?。ㄈ├霉窐酥九?、公路行道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
第十五條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者應當對非公路標志牌的質(zhì)量、安全負責,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和維護:
?。ㄒ唬︿P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除銹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二)對幅面進行檢查,及時更換破損、污損、褶皺、老化褪色幅面;
(三)在暴風、強降雨等災害性天氣前后,及時檢查非公路標志牌安全狀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非公路標志牌發(fā)生損壞、傾覆等情形,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及時修復或者清除。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路政巡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行為。發(fā)現(xiàn)非公路標志牌存在破損、傾斜、斷裂等安全隱患或影響公路景觀的,應當向設置者提出整改意見。遇緊急情況時,應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相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十七條 非公路標志牌設置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執(zhí)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法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有權向公路管理機構投訴、舉報,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ㄒ唬┪唇?jīng)批準,擅自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nèi)或利用公路設施設置非公路標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外設置的非公路標志牌,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三)非公路標志牌設置期限屆滿,設置者在限期內(nèi)拒不拆除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行政許可,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ㄒ唬┪窗丛S可的內(nèi)容設置非公路標志牌的;
?。ǘ┱趽豕窐酥?,妨礙安全視距,影響公路的安全和暢通的;
(三)非公路標志牌存在破損、傾斜、斷裂等安全隱患或影響公路景觀,經(jīng)告知拒不處置的;
?。ㄋ模┥米赞D讓或改變公益性非公路標志牌用途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话凑辗枪窐酥九凭幹埔?guī)劃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行政許可的;
?。ǘ┎宦鋵嵎枪窐酥九婆馁u、招標制度的;
?。ㄈ┓枪窐酥九圃O置完畢未組織驗收的。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E用職權或超越職權辦理非公路標志牌許可的;
?。ǘ├寐殭嘀\取私利或“吃、拿、卡、要”的;
?。ㄈ┓恋K設置者、經(jīng)營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
?。ㄋ模﹨⑴c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牌經(jīng)營活動的;
?。ㄎ澹娭平灰祝峁┯袃敺盏?。
第二十二條 非公路標志牌拍賣、招標所得收入按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jīng)財政部門審批后,專項用于公路管理、公路養(yǎng)護及路政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