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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fā)〔2011〕2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在甘各高校: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jīng)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結(jié)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督導評估隊伍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建設,提高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水平,促進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督學聘任管理辦法(暫行)》(教督〔2006〕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以下簡稱“省政府督學”)是由省政府聘任的依法執(zhí)行教育督導評估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省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團,堅持督政與督學并重,監(jiān)督與指導并重,指導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省政府督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熟悉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業(yè)務能力,有10年以上工作經(jīng)歷,工作實績突出;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力,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diào)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
(三)具有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在教育教學和科研領域內(nèi)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恪盡職守,公道正派;
(五)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省政府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必需的時間。
第五條 初聘省政府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續(xù)聘省政府督學人選年齡不得超過62周歲。
第六條 省政府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xù)聘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
省政府督學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三章 聘任、辭聘、解聘
第七條 省政府督學人員推薦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根據(jù)省政府督學的職數(shù)分配和專業(yè)要求,向有關單位或部門發(fā)出推薦省政府督學人選通知;
(二)有關單位或部門根據(jù)省政府督學任職條件和推薦要求,研究推薦省政府督學人選;
(三)被推薦的省政府督學人選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填寫《甘肅省人民政府督學申請表》,經(jīng)其所在單位或部門審查同意,加蓋公章后報送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第八條 省政府督學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聘任條件對省政府督學推薦人選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確定的擬聘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聘人選報省政府審批;
(二)省政府向批準后的省政府督學頒發(fā)聘任證書。
第九條 省政府督學可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辭去省政府督學職務,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通知其推薦單位或部門。
第十條 省政府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對其解聘:
(一)不履行省政府督學職責的;
(二)一年內(nèi)未經(jīng)同意,2次以上不參加省政府教育督導團安排的教育督導活動的;
(三)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解聘省政府督學時,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通報其推薦單位或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對因辭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額,應按督學聘任程序及時補充。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省政府督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導檢查縣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國家教育法規(guī)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指導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職業(yè)技術學校按照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規(guī)律辦學;
(三)撰寫教育督導報告;
(四)對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diào)研,對教育決策提出咨詢建議;
(五)參與研究制訂教育督導文件和工作制度;
(六)完成省政府教育督導團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省政府督學在教育督導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報告情況,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對有關情況進行調(diào)查;
(二)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教育教學活動,列席有關會議;
(三)對違反國家教育法規(guī)政策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置建議;
(四)向省政府教育督導團提出對被督導單位負責人的獎懲建議;
(五)依照規(guī)定獲得省政府督學工作補助。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首次聘任的省政府督學必須參加崗位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后參與教育督導評估活動。
第十五條 省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對省政府督學履職情況實施年度考評,并將考評結(jié)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或部門。
第十六條 省政府督學在參加教育督導評估活動時應實行異地回避制度。
第十七條 省政府督學聘任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一經(jīng)查實,將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甘肅省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專家和基礎教育監(jiān)測專家的聘任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學的聘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